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涉及到跨境离婚纠纷诉讼事务,通常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准则进行审理裁决:
首先,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分配问题,我国普遍采取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法定地域管辖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针对普通民众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将由被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1)对于那些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人士,如果他们涉及到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那么该诉讼将由原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原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对于在国内结婚后,选择定居于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而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于在国外结婚且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此类离婚案件原则上将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除非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归属为由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于中国公民中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国内一方的永久住所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反之,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
(5)对于中国公民中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永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6)对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离婚案件,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将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