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对方未能积极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当事人有权选择采取两种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其次,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劝导调解之后,若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或调解书发布后被告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
此外,对于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纠纷,当事人同样可以享有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自由选择权。
只不过,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努力之后,若双方仍然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书发布后被告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