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执行身份证办理通常需耗时约60个自然日。
首先,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自公民提出办证请求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然而,对于交通状况较为困难的地区,办理时间则可适度予以延长,但是这种延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其次,若有紧急需求,申请加急处理身份证的情况下,实际的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自派出所受理公民办证申请之后,县级公安机关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完成签发工作并逐级上传至省级公安厅。
省级公安厅在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制作居民身份证,且每五天会将制好的身份证分批次寄往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身份证后的两天内将其送达至相应的派出所。
在此过程中的详细身份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申领人须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经过工作人员严格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然后再携带至户籍部门办理身份证,这方面的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的户籍部门)。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确认所有资料无误后,录入公民指纹信息。
5.支付证件工本费(具体金额请参照当地户籍文件,首次办理或过期补办的工本费约为20元,丢失补领的工本费约为40元)。
6.公安机关应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如遇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7.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办理身份证时,需要由法定监护人陪同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