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若欲提出听证请求,则应于行政机关在告知其相关事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提出;
其次,行政机关应在预定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关于听证的具体日期、时间以及地点等细节信息;
再者,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进行;
然而,如果当事人认为该主持人与本案件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可依法行使回避权;
最后,还需遵循其他相关程序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