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均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除非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了其他机构或主体负责。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在其日常活动中对诉讼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时,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意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以及非法搜查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破坏了司法公正,此时,该类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然而,若涉及到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且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则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和决定后,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