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所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卖方而言,需要提供车主本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本以及购买车辆的原始发票(如若曾进行过过户操作,需提供当时的过户发票);
若卖方为单位机构,还需出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文件。
其次,对于买方,同样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若买方属于外来人口,需要在本地申请牌照,则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暂住证(部分城市已改为使用居住证,且该证件能够与公安网络连接);
若买方为单位机构,也需出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提供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或者上次过户时的发票;
车辆行驶证原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即俗称的“大绿本”);
以及若涉及车辆外迁,还需提供购置税小本(2001年以前为红色封面,2001年后为绿色封面)。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起,绝大多数城市已经不再要求提供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的材料,但具体情况仍需根据所在地区的政策法规而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