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之间的赔付比例规定如下所示:
(1)若被告方被判定为全责,则需承担100%的赔偿义务;
(2)如果被告方被认定为主责,将承担总损失额的70%作为赔偿金额;
(3)当双方责任相当时,各承担总损失额50%的赔偿责任;
(4)对于被判定为次要责任的被告方,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为总损失额的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