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备的金融机构,其运营模式合法,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
首先,关于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应将合法的自有产权资金投向此类企业,严禁借助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身所有的资金渠道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其中;
而且,不能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股金融控股公司。
其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应当以合法的自有产权资金投资于控股的金融机构,禁止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同时也不得从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中抽逃资金。
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