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中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在女方提出离婚并男方负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遵循以下债务解决路径:
首先,对于已经届满的共同债务,双方必须共同偿还;
其次,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那么他们可以自行协商,以确定每个人应该承担多少的共同债务;
然而,除非债权人表示同意,否则夫妻之间有关共同债务的内部约定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因此他们依然需要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如果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债务进行了明确的处理安排,那么即便如此,债权人们仍然有权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自己的权益。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在婚后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而为购买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第二种是夫妻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种是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其中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经营所得被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以及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种是由于抚养子女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第六种是由于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第七种是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第八种是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第九种是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第十种则是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