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满足以下各款条件,则法院可综合考量所有借贷情节后判定为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
出借人显而易见地缺乏出借款项的经济能力;
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离;
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债权凭证或有证据显示债权凭证可能被伪造;
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诸多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