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死亡补偿金额度,需根据起诉方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数进行计算,按照20年的时间,线性递减。
然而,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人士,年龄每增长1岁其补偿年限便相应减少1年;
而对于年龄大于等于75周岁的人员,则仅需要按照5年的时长来计算。
2.丧葬费用以及相关的葬礼费用,应当参照起诉方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员工资水平,按照6个月的标准进行支付。
3.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若被抚养人属于未成年人,则需要计算至其满18周岁为止;
若被抚养人属于无法自力更生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则需要计算20年的生活费用。
同样地,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人士,年龄每增长1岁其补偿年限便相应减少1年;
而对于年龄大于等于75周岁的人员,则仅需要按照5年的时长来计算。
4.家庭成员的交通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位家庭成员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如有超出,则以三人为上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