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师在公开场合中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已明确构成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这无疑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若此类侮辱行为造成的影响相对轻微,则可通过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调解加以解决。
倘若这类侮辱行为给学生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亦或是经过协调未能取得满意效果,那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均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涉事教师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