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以比例明确责任性质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责任比例通常被划分为三个层次:
主要责任人负担70%的责任,与其对应的次要责任人则需承担余下的30%。
在进行赔偿事宜的处理过程中,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由对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的全额赔付,而超出此范围的损失部分,则由双方按照预先设定的责任比例(即70:
30)来共同承担。
然而,若其中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者,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适度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负担。
举例来说,若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在交强险赔偿之外的损失部分,非机动车一方只需承担10%-20%的损失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