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其违反规定倒卖不记名加油卡,且其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该行为所带来的利润数额亦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对于公司或企业等团体组织来说,同样以不记名加油卡作为非法经营对象,并且其非法经营数额累计已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或者其违法所得数额已经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即便尚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若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因为相同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实施同类非法经营行为者,将被视为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