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通常意味着检察院已经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并请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源于证据的欠缺或不足,因此需要通过更深入的调查来加以弥补。
然而,在实践中,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受到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那些情节较为简单且可能导致的刑罚较轻的案件,通常不会被要求进行补充侦查;
反之,则可能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表现之一,类似于在拘留期间,即使明知证据尚不充足,也必须提出申请以请求批准逮捕,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则应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