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短斤少两”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针对该欺诈行为的处罚如下所述: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如有任何欺诈行为,必须按照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因遭受此类欺诈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且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若增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五百元人民币,则应将其提高至五百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