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购置房产时,仅书写其中一人的姓名是可行的。
然而,通常情况下,即便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有一人署名,亦可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唯独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该房产方可被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若该房产系由产权登记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
其次,若该房产系由产权登记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项购买,且产权登记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后续还款;
最后,若该房产系由产权登记方以其个人财产独立购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