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以及各自在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对涉事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判定。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若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可能得以减轻。
在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推定为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一方设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在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若机动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也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便可适度减轻。
若有确凿的证据显示非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学者的理解,就是“汽车比人优;
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
而由优者来负担危险。
”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
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