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发生两个月之后,仍然有权利向警方报案。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警方必然就会受理此案。
原因在于,随着事件发生的时日已过去足足两个月之久,通常情况下,事故现场早已被拆除,使得案件的调查和交警的判断面临诸多困难,对明确的交通事故认定造成影响。
因此,是否启动该案件的后续处理程序,需要经过一番细致的思考与权衡。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