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汇票到期时遭拒付,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或出票人,乃至其他汇票债务责任人提出追索要求。
在此之前,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持票人均可视具体情势行使其追索权:
(一)汇票无法达成承兑的境地;
(二)承兑方或者支付方的负责人遭遇意外去世或逃跑藏匿;
(三)承兑方或者支付方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宣布破产清算或因非法经营被勒令终止运营活动。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