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您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困境时,以下几种应对策略供您参考:
首先,若强制执行的决议源于某份裁判文书,且您对于该裁判文书的内容持有异议,那么您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
其次,倘若您并未对强制执行决议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产生疑虑,仅对执行方法或金额存在异议,那么您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申请,敦促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此外,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执行。
然而,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宣布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