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共有产权房存在两种所有权变更途径:
第一种为针对自身持有的房屋份额进行转让;
其次便是处理整栋共有房屋。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按份共有权人有权将其所持有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予以处置。
在涉及到按份共有房产的整体产权变更需求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未经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共有房地产均不得进行转让。
这意味着,无论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抑或是按份共有性质,各共有人在进行房产转让时,必须遵循全体共有人的意愿,否则无法实现产权变更。
关于处分共有不动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需征得占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除非各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换言之,若无共有人之间的处分协议,只需获得占房产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的认可,便可完成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是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并非全体共有人数量的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