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可随时撤回其申诉。
这其中,法庭决断前皆为申诉撤回之可能时期。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如原告接到法庭传票而无正常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或未经法庭许可在审讯过程中擅自离场,则原告的申诉将被视为自行撤销。
若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有反诉行为,法庭亦可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同样地,若被告接到法庭传票而无正常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或未经法庭许可在审讯过程中擅自离场,法庭亦可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在宣判前,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庭是否批准该申请,需由人民法院裁定。
若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原告撤诉,且原告接到法庭传票而无正常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法庭亦可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所谓撤诉,即是指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只要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并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给承办法官,通常情况下,法庭都会批准撤诉。
此外,申请撤诉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有权提出撤诉申请;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做出的决定。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