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共同就餐同伴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强制性的劝酒行为,即主动劝说他人过量饮酒,那么,这种劝酒者应按其在事件中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在此过程中,饮用酒精饮料的人因饮酒过量,从而产生身体伤害甚至致死的后果,大部分情况下,该责任应该由自行饮酒的那个人自行承担。
其次,若明确知晓另一方并不具备适当的饮酒能力,仍然主动劝说其饮酒,最终导致对方因为饮酒而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那么,这个劝酒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行为引发了疾病,那么,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他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知情还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者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是前者所承担的责任可能会更大一些。
再者,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意识模糊,无法自主行动,而共同就餐的同伴并未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或者安全地送回住处,那么,一旦在此期间出现任何意外事故,共同就餐的同伴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明知对方在饮酒之后会驾驶车辆,却未能进行有效的劝阻,一旦因此产生了损害结果,共同就餐的同伴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已经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但是,饮酒者依然我行我素,不听从劝告,那么,共同就餐的同伴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