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银行卡在被欺诈后用于清洗非法资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若银行卡的所有者在此情况下毫不知情,则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自然也就无需面对刑事审判。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洗钱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晓这些资金属于非法所得,且有协助掩盖其原始来源及实质属性并试图将其转变为合法形式的意图,比如通过向银行存款、进行投资、申请上市等方式来实现。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情,那么就无法构成洗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