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个人意愿主动舍弃免费获得被继承人合法遗产的法定权益。
然而,丧失继承权并非出于本人意愿,而是由于继承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某种行为,并经过人民法院进行权威认定和公正判决,从而被依法剥夺其原本享有的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被剥夺的继承权是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且不因被剥夺者的主观意愿而有所改变。
2.关于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达出来,并且该效力可以追溯至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
相较之下,丧失继承权既可能在继承开始之后发生,也可能在继承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