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车辆于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停车并因此导致后方车辆追尾时,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该种情况下的责任应由追尾方承担。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同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其后方车辆必须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能够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将分别判定责任归属:
1.若后方车辆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方车辆,从而引发追尾交通事故,则后方车辆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若在夜间行车过程中,前方车辆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尾灯,进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若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