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洗钱行为中,中间介绍人所承担的责任通常被归类于洗钱罪中的共同犯罪范畴之内。
具体来说,如果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并且故意为之,掩盖或隐瞒这些资金的来源和真实性质时,便可视为帮助犯予以定罪量刑。
此外,对于构成上述罪名的单位犯罪,则会对该单位施以罚款惩罚,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