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征得送达对象的明确许可后,各级人民法院都拥有权利以电子化手段传送各类诉讼文件。
对于通过电子途径传送的裁判文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如若受到送达人有要求提供书面文本的请求时,人民法院也应依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依照上述条款传送文件,其实际送达时间应是送达信息成功录入至受送达人指定专用系统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