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但是这样既费时又费钱。新民诉法八十七条新增了:“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如及时性,几乎瞬间到达 ;成本极低,目前各大门户网站均提供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电子送达方式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二、该条文体现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多,而法院审判人员的增加速度跟不上民事案件的增长,根本无法承担直接送达的重任,加之人员的流动、迁徙也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带来了困难。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和法院送达成本的提升使委托送达形同虚设。传统的送达方式已经无法承担司法送达的重任,送达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送达难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由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给当事人,使审理期限一拖再拖,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在当今社会应用已经比较普遍,技术相对比较成熟。新民诉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顺应社会的发展,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开通了文书送达“高速路”。
三、该条文明确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因地制宜的,可以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送达方式的选择项,由当事人当中自由选择填写各类送达方式;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选择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方式,并载明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然后人民法院制作专门的电子送达告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其中特别是送达不能时的法律后果。如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能否成功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送达案件当事人的态度。对于当事人申请使用电子方式送达,应该准许;对于熟悉网络使用的当事人可以建议其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对于具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可以建议其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四、该条文确认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
新民诉法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运用技术手段予以固定明确电子送达的日期。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送达邮件内容。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送达内容中应当说明送达状态。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时间和结果。电子送达作为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应在卷宗中表现出来,即电子送达的状态和结果应当打印存卷。并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数据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
五、该条文对信息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主要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传递的,如果有人非法侵入电子信箱对数据进行,截收、删减、篡改、伪造法律文书就会使其受到破坏,将给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安全性就成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中的首要问题。因此,适用电子送达,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应当建立传真、电子邮件安全传输的专门系统平台,为电子送达保驾护航。
也解决了法律文书的一些传输问题,但电子送达方式在带给一些人及时的法律文书同时,也存在法律文书被篡改、伪造的影响,所以大家收到法律文书的时候,要留个心眼确认文书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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