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项内容显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经由被征收人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协商共同选定,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或采用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最终确认。
关于此方面的详细办法,可依据各省市自治区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为求快速推进征迁工作,往往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便擅自选定评估机构,这无疑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务必清楚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并未亲眼目睹相关人员上门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亦或是未与其共同见证评估结果便草率做出评估报告,那么在提起诉讼时,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以此来增强自身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