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将他人的私人聊天记录公之于众,有可能对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害。
具体而言,需结合聊天记录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其是否涉及到了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若确认存在此类侵权行为,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应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人数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如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以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也可选择口头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予以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