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发现严重犯罪事宜或嫌疑犯存在,则享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或举报的权力和责任。
同时,任何人与机构都不能例外,都应尽自己所能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告或揭示这些犯罪行为或嫌疑人。
当某人或组织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他们有权并且必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报案材料或指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