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每一个税务类别均包含了部分属于免税范畴的事项。
这其中,根据政策变动的要求,时常需要进行修订与调整。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介绍:
1.个人所得之一,即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及其以上级别机构,以及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颁发的涉及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文化熏陶、卫生保健、体育竞技、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奖励款项;
2.从国债与国家发布的金融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益;
3.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类补贴、津贴款项;
4.福利费用、抚恤金、救济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
5.保险赔偿款项;
6.军人在转业、复员、退役过程中所领取的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