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刑法典规定,被量刑五年且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原则上会给予罪犯三到五年不等的刑期。
认罪认罚,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毫无疑问地接受所判刑罚的行为。
具体来说,认罪即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愿、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签订了确认书;
而认罚则意味着他们对所建议的判刑幅度以及执行方式不存在任何异议。
审理涉及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全面地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然后自愿甚至主动地选择认罪认罚。
对于那些自愿认错,并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的确认书。
然而,如果盲、聋、哑人、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持有不同看法,那么他们并不需要签署这份确认书。
签署认罪认罚确认书的结果通常会在十天之内做出决定,但是对于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审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当人民法院依法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若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那些自愿、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又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了认罪认罚确认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