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所受理案件的详细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此类法院负责审理与其级别相同的铁路运输检察机构依循法律程序提起公诉的所有刑事案件;
其次,对于那些与铁路运输以及铁路安全、铁路财产权益有着紧密关联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均由相应的铁路运输法院享有管辖权进行审判;
最后,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就铁路运输法院所应受理案件的具体范围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但在执行之前必须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并获准许后方能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