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该房产是由其中一方以个人财产全额购买获得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支持对其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过其他相关协议;
其次,如果此房产是在一方结婚前就已经签署了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并且是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项,且在产权证上只登记了首付款方的名字,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时,对于该房产的处置问题,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通常会将该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方所有,同时要求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