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排除妨碍并非行政强制手段之一。
行政强制措施则特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的需要,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施加短期性的限制,或者对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力实施短期性的控制。
然而,排除妨碍具体是在当事人未按照行政命令行事之时,由行政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予以排除,此乃行政强制执行之应有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