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方可施行拘传措施:
对于那些无需面对逮捕或拘留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员,可将其传唤至嫌疑人员所在城市或县城范围内的指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该人员居住地进行审问,但在履行这一过程中,必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