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湖北省关于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是针对“数额较大”层次的认定,在经济欠发达的山区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的起点金额设定为五百元人民币;
而在其他地区,此项标准则升至一千元人民币。
其次,在“数额巨大”的层面上,如果发生在贫困山区县(市),那么盗窃公私财物的起点金额应定为五千元人民币;
而在其他地区,这一数字则提高到了一万元人民币。
最后,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在贫困山区县(市),盗窃公私财物的起点金额设定为三万元人民币;
而在其他地区,这一标准则升至五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