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系指向境外的机关、团体乃至个人,实施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此种罪行的核心特征在于:
1、侵害的直接对象乃是国家对于各类机密信息的管理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安全;
2、在主观心态上,须为故意形态,即行为人明熟知属于境外的各类机构、组织、人员,却依然故意非法将国家机密提供给这些机构或人员。
在此层面上,法律并未规定本罪必须具备特定的犯罪意图,然而在实际案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
若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等反革命目的,那么便不再属于本罪范畴,应当按照反革命罪进行严厉惩治。
3、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适用范围广泛,既涵盖了国家公职人员,同时也包含了非国家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