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您被上诉方的身份已确认时,您应该依据二审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积极应诉。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地查询二审法院关于案件立案情况的通知、筹备二审中的答辩状,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以及按期参与法庭的调查或开庭审理过程等等一系列操作。
综上所述,对于具体的案件情况,您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应诉和答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