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案件已由别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处理。最高院的上述处理方法是沿袭了民事诉讼法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针对的是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情形。如果是在劳动仲裁阶段,当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该案件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而不是先立案受理的劳动仲裁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发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该劳动仲裁机构合并处理。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切勿忘记向法院索要《案件受理通知书》。因为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对于诉讼案件都是安排了诉前调解措施,在诉前调解阶段,案件是处于尚未受理的状态的,此时如果另一方向别的法院起诉的时间尽管在后,但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在先的,先立案但未受理的一方所起诉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后立案但先受理的法院。所以,希望抢先起诉固定管辖机构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注意此问题。希望这下你能够明白不服仲裁起诉法院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