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案外人对标的房地产提出异议后,其可在十五日之后再次参与竞拍的相关事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在此期间,法院不会因案外人的异议而停止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除非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确保自身权益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请求停止拍卖活动。
以上所述内容均符合一般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