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修正案旨在针对离婚事务展开更加详尽和精确的描述与解读,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内容:
首先,针对离婚措施中可能存在的盲点进行补充完善,新修正案提出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即在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并决定离婚之后,如有任何一方对离婚结果产生反悔之意,可在30个自然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撤销离婚申请的请求。
其次,为了避免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因无法接受现实而选择分居,进而导致婚姻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修正案特别强调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居时间超过一年,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其他重大变故,那么当一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予以批准。
最后,修正案还针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挥霍财产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定该方存在挥霍财产的事实,则有权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其较少份额甚至不予分配。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