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却拒绝提供户口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时,女方可以通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单页以及法院所作出的离婚裁定书或调解协议等文件,前往男方所在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情况,再由该部门向男方发出送交户口簿的通知要求。
若男方依然拒绝配合提供或给予户口簿,则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直接开具迁移证明,以便将女儿的户口从原籍地迁出,同时在户口簿底册和人口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备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