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那些依法规定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性质应当被界定为国家所有且全民共有。
至于这部分国有财产,则应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进行所有权的行使和维护。
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