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是,对于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公诉请求的案件,若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则必须将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发送至公安机关。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存在质疑和异议,他们有权要求对此进行复议,而若是其意见未得到充分回应或者根本未被采纳的话,那么他们还能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