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妇中的某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倘若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姓名为已故一方,那么理所当然地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手续。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此种情形时,逝者的亲人或代理人需要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递交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当继承权正式启动并顺延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若存在遗嘱,则应遵循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方式进行;
如有遗赠抚养协议,也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
具体而言,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指出,遗产的分配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权正式启动并顺延时,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失,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接手继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