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提起行政诉讼所需具备的条件,着眼于严格的专业要求,我们需要确保诉讼的启动方——原告具有适当的资格(即对涉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身具有合法的利益牵连关系)。
同时,需以确切无误的被告为指向,且诉求应当清晰明了,且建立在扎实可靠的事实依据之上。
此外,诉讼请求必须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
值得注意的是,初级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以下类型案件:
针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以及在其辖区内属于重大、复杂性质的案件;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它将负责审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